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近日,山东魏桥创业集团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这家山东省最大的民营企业建有自备电厂,在自己发电供企业所需的同时,还给其他企业和周边居民供电,而且价格比国家电网企业供电低三分之一左右。在同一个区域,提供同样的电,民企的价格比国企便宜一大截,在电网垄断长期无法打破以及阶梯电价听证频遭质疑的背景下,“魏桥供电模式”是否可以复制?能否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参考?一时间成为舆论的焦点。
低价电何来
按照国家规定,火力发电厂必须安装脱硫、脱硝、电除尘等环保设施。另外,国家随电价征收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中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农网还贷资金等6项费用。以山东省电网为例,2011年上缴的这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每度电平均就要4.6分钱。有媒体报道,魏桥电价低的“秘密”在于没有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也未缴纳国家开征的政府性基金。如果加上这一块,魏桥电厂的电价将不再有优势。
“终端电价通常包括政府性基金、电价交叉补贴、节能环保,这些对中国经济发展来说也是必须的,但魏桥电价不包含这些,自然要低,因此也难以推广。”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效投资委员会副秘书长韩晓平说,类似魏桥自备电厂国内有很多,但绕过国家电网企业对外售电的很少,不能称为模式。此外,企业的自备电厂则完全等同于该企业的一个电力生产车间,不必缴纳任何税费,从而降低了成本。
魏桥电厂是否有环保设施并缴纳相关基金?5月21日,记者致电魏桥创业集团,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需回来后经过领导审批方能答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魏桥方面的回复。
《电力法》能否担大任
按照我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就意味着魏桥可以发电供自己使用,如果电力富余就应当卖给国家电网企业,而不能擅自对外销售。
“从国家现行法律来说,‘魏桥供电模式’是不合法的。”对于魏桥自建电厂售电,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表示,国内有很多企业自备电厂,但定位都是自发自用,有多余的电则卖给国家电网企业,不能对外供电,《电力法》对此有严格规定。由于我国电力市场还没有实现充分竞争,电价成本不透明,电价与大家的期望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像魏桥电厂这样环保设施不完善、运行安全无保障的低成本运营模式,不能成为改革的样板。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现行的《电力法》已经滞后,需要进行修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涌向记者表示,魏桥以营利为目的向周边企业和居民持续供电,构成“供电营业”,其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按照现行法律应为非法营业。但《电力法》自1996年4月施行,面对电力垄断恶果日益严重的现实,该法已严重滞后。《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保障了国家电网企业的排他垄断经营权,实际上排斥了小区域性电网的存在,比如魏桥的供电系统。《电力法》以自然垄断理论为基础,将电力销售垄断权与输电配电垄断权捆绑,一并授予国家电网企业,其垄断的直接恶果就是电价飞涨。《电力法》应当修订,应允许发电企业建立自有电网,与中心电网形成竞争,遏制电价提高。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王书生也认为,“魏桥供电模式”是对《电力法》确立的电力专营制度的突破。“当现行实践屡屡对既有法规造成突破时,就该考虑既有法规的适应性了。已经颁布17年的《电力法》已难担当规范现行电力市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任,是时候对《电力法》和一些法规进行调整和修订了。”王书生说。
输电售电应分离
不少业内人士也指出,虽然魏桥的低电价模式可能难以推广,但其引发的争论说明,电力体制改革到了需要进一步深化的时期。“自备电厂可以作为国家电网的辅助,同时有助打破国家电网企业目前的绝对垄断。解决国家电网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国家电网企业让地方参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也符合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领域的规定。”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效投资委员会副秘书长韩晓平说。
还有观点认为,电力销售企业同电网彻底分离才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研究所教授郝瑞明介绍,国务院2002年2月下发《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启动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和竞价上网的改革任务一直延续至今。目前,虽然发电企业和电网“分离”了,但改革没有将电力的销售和电网分离。由此使得电力市场仍然维持垄断格局,电网则成为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一体化垄断的代言人。对电力体制进行有效的反垄断改革,需要将电力销售企业同电网彻底分离,使电网退出电力购销环节,成为纯公共设施,成为电力的配送者和电力交易的媒介。电力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在电网构建的市场上,实现电力批发市场的完全竞争,销售公司和最终用户实现零售市场的完全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