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的问题
专项治理中也发现,部分供电企业对“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全面,自查自纠不深入,整改措施流于形式,对电力监管机构有关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落实不到位。如部分省级电网企业未按照要求转发电监会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文件;部分供电企业在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未按要求主动上报存在的“三指定”问题;部分省级电网企业未对所属供电企业对照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要求;部分供电企业仍然存在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非关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一)部分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或者变相指定的方式要求用户选择关联企业
一是在用户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时,以书面要求或口头推荐的方式,限定用户选择关联设计、施工和设备供应单位;
二是违反用户意愿,通过招标或制定相关文件的方式,限定部分设备材料型号和供应单位,限定用户对设备材料或采购途径的选择范围;
三是在供电方案答复、图纸审查、进线开关保护整定等环节中,限定用户使用特定一次或二次设备等;
四是以用户业扩工程接入系统停电作业影响系统供电可靠性为由,通过人为设置带电作业等特定作业技术障碍,迫使用户选择关联施工单位;
五是未经用户认可,通过与关联设计或施工单位联合勘测的方式,直接指定关联单位承揽用户受电工程;
六是通过拖延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图纸审核、施工企业资质查验等工作时限,迫使用户选择关联企业。
专栏:典型案例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设备,采取推荐等方式让用户选用入围企业的产品,从而限定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部分用户因自行选择设备而影响了用电报装,在向该单位书面检讨后,才给办理相关手续。
甘肃兰州市农电公司业扩报装流程设置不合理,不利于用户自由选择施工单位,并存在先与用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进行现场勘查、提供供电方案等工作,授意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和供电方案提供等报装环节的行为。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电力分公司所属神木县供电分公司在《电力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中直接指明和确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福建厦门同安供电分局在低压三相用户工程中通过联合勘测的方式,未经用户委托也未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直接指定特定企业厦门利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并由其安排相关社会施工队伍实施。
(二)部分供电企业授意关联企业提前介入用户业扩报装工作
一是授意关联企业参与用户供电方案制定工作,为其承揽业务提供便利;
二是授意关联企业参与设计审核等报装工作,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
三是未经用户同意,向关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用户报装信息或供电方案,帮助其提前介入和从事用户受电工程。
专栏:典型案例二
湖北武汉供电公司指定关联设计单位武汉供电设计院通过其所属的迁改部介入用户报装流程中的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为供电公司实施指定行为提供了便利。
安徽临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阜阳供电公司关联企业阜阳电力设计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内部流转的《高压新装(增容)现场勘察工作单》,使阜阳电力设计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前进入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环节,完成用户工程图纸设计。
云南楚雄市某用户用电申请受理日为2010年4月2日,而楚雄市供电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楚光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说明书和相关图纸的日期是2010年3月28日,“客户选择承揽单位联系卡”也显示该工程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3月。楚雄供电局在该用户受电工程中存在设计出图在前,供电方案制定在后,关联设计企业提前介入的情况。
(三)部分供电企业采取区别对待或者增加审查环节等方式影响用户的选择权
一是对非关联设计企业的图纸采取不同审核标准,增加非关联设计企业的设计图纸审查环节,指定关联设计企业审查非关联设计企业的图纸并违规收取费用等;
二是对非关联企业施工的用户受电工程,在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或利用供电企业审核权,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
三是通过向用户提供未明确电源接入点等必要信息的供电方案,或要求用户将相关电网改造项目作为用户受电工程一并设计,为熟悉电网结构的关联设计单位承揽业务提供便利,限制用户对设计单位的选择;
四是采取提供不合理的较远接电点或供电方式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再协商优化供电方案等手法,迫使用户选择关联设计和施工企业;
五是部分供电企业规定,施工单位在相关设备上作业应通过供电企业组织的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并经审批合格,但是存在仅组织系统内部和特定企业参加考试的情况,限制了其它企业进入用户受电工程市场。
专栏:典型案例三
吉林长春供电公司在部分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答复单中未明确电源接入点、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
广东广州白云供电局在供电方案中不明确电源接入点的详细信息,仅以某开关房或以某线路表示,客观造成只有熟悉电网结构且能取得电网系统资料的关联设计单位取得承揽业务的优势。
除上述问题以外,部分供电企业还存在主业与关联企业混同经营,主业通过关联企业向社会施工、设计单位违规收取费用,以及关联企业垄断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工程等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四、监管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增强杜绝“三指定”行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指定”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出发,进一步提高对“三指定”行为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主动预防“三指定”行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从根本上坚决彻底杜绝“三指定”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用户业扩报装工作,真正实现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化
供电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充分尊重和保障用户在受电工程中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积极主动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纠正检查中发现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等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电力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对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二次许可”,纠正限制非关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和规定,真正实现用户受电工程的市场化。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供电企业主多分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供电企业要加快推进主辅、主多分离工作,从体制、机制上认真清理规范主业与关联企业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在人、财、物的彻底分离,使关联企业真正成为权责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同时,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行为,切实防止和杜绝关联企业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和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误导或者妨碍用户的自主选择。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治理工作机制,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深入开展电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过程之中,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切实转变治理观念,通过举措创新、制度创新,实现治理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介入转变、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积极构建“三指定”防治长效机制;不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践行服务承诺、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